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的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等工作情况。
(七)下属单位公开方面。包括明确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接受社会监督渠道等情况。
(八)公众参与方面。包括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九)渠道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管理情况。
(十)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一)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根据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