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2-169031 发布机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办发〔2022〕39号 公开日期: 2023-08-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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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8-07 17:55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金华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我市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因国内、省内、周边市(县)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3)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5)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聚众冲击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或在网上传播不实言论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6)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管和内部管理,提高研判水平,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4.2依法处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4.3分业管理。按照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金融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流动性风险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助浙江证监局防范和处置证券期货业等突发事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监管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因大规模非法集资引发的突发事件,按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网络借贷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整治办函〔2019〕75号)确定的分工职责进行处置。

1.4.4属地管理。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1.4.5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1.4.6分级控制。将突发事件分为3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和处置。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金华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金华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武警金华市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1.2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6)协调、指导事发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市金融应急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风险监控,共同应对风险,消除不利影响,促进金融秩序稳定。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6)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建议。

(7)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8)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3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对属地媒体的管理,及时做好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和处置。

(3)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场所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金融机构正常有序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确保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发布案件权威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对市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5)市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组织应急响应处置,协同浙江证监局做好证券期货业应急响应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通报的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市处非办组织协调市处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6)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置;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报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存款保险基金,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7)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应急响应处置;对通报的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8)武警金华市支队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妥善处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应急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10)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县(市、区)、金华开发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预警监测

(1)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2)金华银保监分局要建立银行业、保险业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特别是针对非正常取款等建立预警监测指标;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要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流动性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市金融办要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等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预警监测工作。

4.2信息报告

(1)各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地方金融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为预警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预警信息根据分业管理原则,由事发机构(组织)在事发后2小时内同时书面报告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金融应急办公室,市金融应急办公室第一时间上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并抄送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因事发机构(组织)自身行为引发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因事发机构(组织)非自身行为引发的,由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信息报送。

(4)书面详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及建议;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并随时跟踪续报动态情况。

5.应急响应

5.1预警响应

(1)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预案开展预警评估。

(2)指导组织辖内机构、相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

(3)处置完毕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预警,并于解除预警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金融应急办公室。

(4)未处置完毕且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按Ⅲ级响应程序处置。

(5)未处置完毕且需要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书面详细报告内容第一时间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5.2Ⅲ级响应

(1)预警未处置完毕且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预案启动Ⅲ级响应。

(2)协调组织当地机构及辖内各成员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3)处置完毕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除Ⅲ级响应,并于解除响应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金融应急办公室。

(4)未处置完毕且需要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的,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书面详细报告内容第一时间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5.3Ⅱ级及Ⅰ级响应

5.3.1响应决策程序

(1)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秘书长召集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专家开展应急响应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响应的级别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2)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将应急响应评估和处置方案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3)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的,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处置,处置完毕的由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解除Ⅱ级响应;未处置完毕且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响应,按方案采取应对措施直至处置完毕解除响应。

5.3.2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按处置方案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先应通过自身渠道组织资金救助,若仍无法消除风险,可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等外部救助资金进行支持。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组织自身资金救助。

(3)加强舆论引导,市公安局对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第一时间发布案件权威动态信息。非案件信息发布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会同市委网信办第一时间发布动态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4)各成员单位需每天向市金融应急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及最新动态,必要时可根据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及动态信息。

(5)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5.3.3跟踪落实

(1)市金融应急办公室在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对引发突发事件的根源,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期限报市金融应急办公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6.1.1由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1.2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6.2.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以总结报告形式上报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成员单位。

6.2.2对应的市级监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2.3参与处置的其他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3奖励与处罚

6.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央行资金、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金华银保监分局依法检查贷款损失、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市金融应急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7.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4安全保障

7.4.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1.1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应急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并送市金融应急办备案。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2.1市金融办牵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2.2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2.3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原则上每2年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1次,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8.3预案解释

8.3.1本预案由市金融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8.4.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