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浙人防办〔2023〕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人民防空事项行政处罚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80030000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下、3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以上10次以下、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以上15次以下、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5次以上20次以下、90秒以上12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20次以上、120秒以上或影响范围涉及100万平方米以上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或影响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2 | 330280029000 | 对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330280020000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4 | 330280019000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有二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至1万5千元罚款。 | |||||||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5千元至2万元罚款。 | |||||||
有四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至2万5千元罚款。 | |||||||
有五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5千元至3万元罚款。 | |||||||
5 | 330280017001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七十三条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6 | 330280017002 |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七十三条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7 | 330280017003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七十三条 | 已设计或指定但没有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已实施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至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8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8 | 330280016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5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9 | 330280014000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有一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有二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有三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有四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有五处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0 | 330280013000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1 | 33028001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至2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6万元至3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2万元至3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至44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12 | 330280010000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至1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至1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至8.4%的罚款。 |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至10%的罚款。 | |||||||
13 | 330280008000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4 | 330280005000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千元。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15 | 330280006000 |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6 | 33028000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免予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8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处10万元罚款。 | |||||||
17 | 330280007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至2.2%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2%至2.5%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2.5%至3%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3%至3.5%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价款3.5%至4%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18 | 330280004000 |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般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19 | 330280003000 |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或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 | |||||||
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百元至4百元罚款,对单位处2千元至4千元罚款。 | |||||||
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百元至6百元罚款,对单位处4千元至6千元罚款。 | |||||||
造成损失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6百元至8百元罚款,对单位处6千元至8千元罚款。 | |||||||
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百元至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8千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280043000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
21 | 330280002000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22 | 330280021000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至0.6%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3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至0.7%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至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至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至0.8%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至4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至0.9%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至4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至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至1%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至5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23 | 330280015000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24 | 330280009000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不含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至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行政执法局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万元至9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9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