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金华市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择优、廉洁、高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研究起草了《金华市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418室 邮编321000。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7126926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0579-83187208。
附件:金华市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金华市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招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投标评标定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发挥招投标竞争择优功能,防范廉政风险,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含)的项目,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评标+定标”方式招标。上述额度标准以下的项目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标+定标”方式招标。
三、招标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1.应当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2.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4.公开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的,应当对招标条件是否设置过高进行审查,再次流标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不再招标,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5.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6.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
7.不得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违规转化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或直接发包。
8.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
2.代理机构在评标区应当自觉接受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在接收项目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时,必须身穿指定样式的马甲,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场开展业务。
3.代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行业监管,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5.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用行贿受贿、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6.代理机构在评标区应不得与专家或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当利益。
四、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应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2.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3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二)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评标区相关人员应当将各类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进入评标区人员须通过手机检测和身份核验,佩戴身份标识,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可进入评标室辅助专家登录系统后离开评标区。评标期间除行政监督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原则上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三)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采用“评标+定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以不排名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
1.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
2.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
3.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评标报告审核。招标人应对评标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五)中标候选人数量确定。当有效投标人为3名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为3家时,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五、定标
(一)考察、质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可在本单位人员中组建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也可外聘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该项工作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 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面试。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定标要素。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现场面试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真正实行“好中选优、优中选低”。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五)定标方式。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定标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或者下列方式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六)定标会议。定标会议一般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召开。在定标会议上,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研究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内容。
(七)定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
(八)定标报告报送。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九)定标要求。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对每个项目招标方式的确定、定标有关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落实《中共金华市纪委印发<监督推动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金纪发〔2023〕11号)中“七看”要求,并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构建“综合+行业”协同监管机制。按照《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改革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政管办(公管办)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督盲区。
(二)明确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责任。编制《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流程》《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现场管理流程》《金华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现场管理流程》,推进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三)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全程留痕可追溯。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实行“一标一评”。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程录音录像。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对不良行为及时予以信用扣分。
(四)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和效能。聚焦招投标监管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以数字信息化创新为导向,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依托,开展远程异地多点评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智能化监管应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风险点研判与预测预警,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丰富监管方式,拓展数据来源,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智慧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更阳光、服务更智慧,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金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金资交办〔2021〕3号)和《关于印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项目定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金华市区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