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5-0078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文机关: 金华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6-30
发布日期:2025-06-30 19:19 来源:金华市民政局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一、制订背景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兜住兜好民生底线,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低保标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需开展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2.《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低保标准按什么机制进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示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确定。

(二)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如何调整?

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1190元/月。调整后我市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5107元)的31.66%,符合省级调整机制规定。

(三)低保资金渠道如何列支?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

解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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