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残疾人竞技体育和艺术汇演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5-0102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文机关: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25-08-25
发布日期:2025-09-09 18:00 来源: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金华市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24〕4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体育、艺术等竞赛激励机制,更好发挥社会正向激励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代表金华市参加各类国内外文化体育赛事,且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残疾人文艺人员等。

(二)奖励标准

1.残疾人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1)市区籍运动员在残奥会获得前三名的,按照健全人的85%奖励,分别给予85万元、42.5万元、25.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2)市区籍运动员在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和全国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

(3)在全省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集体项目获奖的,每名参赛运动员按单项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各比赛项目教练员根据集训、参赛时所带项目运动队的成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带训运动员最高名次1:1配套奖励(不重复奖励)。

(4)市区籍运动员破残奥会纪录的奖励10万元;破亚残会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纪录奖励1万元。

2.残疾人艺术汇演奖励标准

中国残联和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举办四年一届的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文化建设,发现和培养艺术人才,激励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在各类竞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我市举办四年一届的残疾人艺术汇演并选拔优秀节目组团参加全省艺术汇演。

(1)在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获奖的,对一至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获优秀奖的给予500元奖励;获创作奖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辅导奖的给予1000元奖励。集体项目获奖的,每名参演人员按单项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在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获奖的,参照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三)奖金发放

市残联依据上级残联或赛事主办方通报的成绩,向市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将奖励资金发至获奖个人或获奖个人所在县(市、区)残联;各级残联在办理奖金发放的同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5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宋志普

联系电话:0579—824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