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及新能源化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金华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0日
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工作,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美丽办〔2025〕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历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补贴,加快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与更新,减少老旧车污染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淘汰更新奖励补贴办法
按照“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制定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分类实施。对2025年4月30日(含)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予以补贴。综合考虑车龄、车型等因素,对距离强制报废年限在规定时间内(国三排放标准2年及以上、国四排放标准1年及以上)淘汰中重型货车的每辆给予1万元至4.5万元补贴;对淘汰后并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的每辆给予3.5万元至9.5万元补贴。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属地工作方案,后续其它相关淘汰更新补助资金可参照本方案补贴标准实施。
(二)明确淘汰更新补贴资金来源
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资金来自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补完为止”开展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工作,对各县(市、区)淘汰更新补贴情况开展指导、督促、协调。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提前淘汰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
(三)公安部门:负责认定“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轴数”,排查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报废、强制报废注销车辆;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补助资金的保障和使用。(详情见《金环发〔2025〕30号》)
(五)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辆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海关部门:对出口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出口证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注重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审核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丰富宣传方式,营造社会各界积极拥护、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及时关注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补贴工作有序实施。
五、其他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3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含)截止。本方案内容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金华海关、义乌海关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
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指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汽油、燃气货车,不包括微轻型汽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载客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中型货车指车辆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重型货车指车辆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二)车辆属地:指车辆登记注册的现行县级行政区域(管委会);
(三)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日期;
(四)车辆交售时间或出口时间:指车辆交售至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或出口日期;
(五)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车辆强制报废到期时间-车辆交售时间或出口时间;
上述(一)(二)(三)内容以《机动车行驶证》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四)内容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中车辆登记信息为准;(三)(四)(五)时间均精确至日。
二、奖励条件
(一)申请提前淘汰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淘汰车辆为2025年4月30日(含)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且车辆交售时间或出口时间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含)内;
2.车辆属地为金华市下辖各县(市、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提前报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国三排放标准2年及以上、国四排放标准1年及以上),具体强制报废规定详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
(二)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淘汰车辆为2025年4月30日(含)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且车辆交售时间或出口时间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含)内,车辆属地为金华市各县(市、区)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新购置车辆为《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申请时工信部最新发布版本为准,下同)内的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货车,且车辆注册时间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含)内;
3.新购置车辆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以下几种车辆不予淘汰奖励
1.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2.2025年5月1日(含)后转入我市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由交警部门认定);
3.2025年5月1日(含)后车辆使用性质由营运更改为非营运的;
4.“两新”政策支持范围内的车辆,包括邮政快递车、建筑施工作业和环卫领域等专项作业车辆;
5.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应当强制报废”情形的;
6.国三排放标准车辆提前报废时间不足2年、国四排放标准车辆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
7.已从其他渠道享受国家政策领取奖励或补贴的。
(四)以下几种情形不予新能源替代奖励
1.淘汰车辆属于上述不予淘汰奖励车辆第1至5项情形的;
2.规定期限内未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仅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
3.新购置车辆为燃油车辆、甲醇燃料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等的;
4.新购置车辆登记所有人与淘汰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
5.新购置车辆未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
6.已从其他渠道享受国家政策领取奖励或补贴的。
三、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淘汰(或出口)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二)购置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3.5 | |
重型 | 2轴 | 7.0 |
3轴 | 8.5 | |
4轴及以上 | 9.5 | |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期限
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地视情决定,原则上至2026年12月31日(含)截止(奖励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受理截止时间将相应提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所需材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企业或社会组织车辆所有人需提交有效的对公账户信息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或社会组织公章),个人车辆所有人需提交本人银行卡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
4.《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5.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的,需提供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现场提供);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企业或社会组织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和复印件;
7.出口车辆需海关部门提供出口证明。
(三)申请受理
按“定点受理、内部流转、部门联审”原则,由各地设立“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及新能源替代奖励申请受理点”,集中开展奖励申请、办理审核等工作,市级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四)申请流程
1.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将拟提前淘汰车辆交售至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或出口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出口证明》;
2.车辆所有人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或《出口证明》及身份证明和账户信息,受委托人还需携带委托书,至各受理点办理奖励申请手续;
3.申请提前淘汰奖励的,受理点完成信息审核后,对符合淘汰奖励条件的出具《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由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4.申请新能源替代奖励的,受理点完成信息审核后,对符合新能源替代奖励条件的出具《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由车辆所有人(或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五)审核及资金拨付
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审,联审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车辆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奖励和新能源替代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自车辆所有人提交资金申请表后,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情况除外。
(三)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奖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兹授权(受托人)依照《金华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代为办理车架号为 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领之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本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时间: 受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