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3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9号)等文件要求,稳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可报销费用,职工医保(一档)在职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75%比例报销,居民医保(二档、三档)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按55%比例报销。

二、调整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比例

签约或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签约或选定山区基层定点卫生院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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