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婺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文旅局、金华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擦亮婺剧金名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婺剧艺术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金华婺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金华婺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33日   


附件

 

金华婺剧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擦亮婺剧金名片的决策部署,落实《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相关规定,规范金华婺剧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婺剧事业可持续发展,集中力量打造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新时代戏曲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婺剧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由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与金华市慈善总会共同设立,具有公益性,实行财政引导、社会参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公平公正原则。

基金主要来源包括:

1.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其中首期资金200万元,后续市财政每年根据社会资本捐赠金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十五五期间,力争实现基金规模2000万元以上。

2.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公益性捐赠;

3.基金存放运营所生孳息。

(三)基金由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市慈善总会协助,共同负责项目资助工作。

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简称评委会)机制,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慈善总会等单位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办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等单位的相关同志组成。同时,设立评审专家库,按需抽取专家做好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汇总,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审定,合同签署,项目验收和监督项目实施及绩效管理。

市慈善总会作为基金受托管理单位,依据《慈善法》将本基金纳入其专项基金管理,负责账户开设、资金接收、管理、拨付及财务核算等日常运营事务,依法为捐赠方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资助范围

(四)依据《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要求,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婺剧精品剧目创作,面向婺剧院团、专业院校开放申报。

(五)婺剧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应聚焦擦亮婺剧金名片,重点支持具有中国气派、浙江辨识度、婺剧特色的精品创作项目,优先扶持列入国家、省重大文艺创作规划,以及有利于青年婺剧人才成长成才的项目。

(六)基金以项目扶持为主要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尚未完成但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内实施的婺剧新创、加工提升及复排、移植剧目。项目应具备较高艺术水准、明确实施计划、具备可行性。

(七)评审办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浙江中西部文化中心建设和婺剧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提出一事一议资助项目建议,此类项目不受年度申报时间及资助金额等条件限制。

三、组织与实施

(八)申报主体须具备良好社会声誉、专业创作能力和项目实施条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通知载明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填报项目资助申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后按要求报送。

(十)项目资助工作严格依照以下程序规范实施:

1.年初申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年度文化文艺工作重点,编制并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扶持方向和资助范围等;

2.组织申报与初评筛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婺剧院团、专业院校提交申报材料,并牵头开展初评筛选,提出推荐项目清单及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筛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

4.评委会审议:评委会主任召集评委会成员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市文广旅游局审定;

5.党委会议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议并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6.项目公示:拟资助项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合同签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金华婺剧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经费使用及成果要求;

8.资金拨付: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审定结果及相关凭证报送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按规定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主体账户。

(十一)项目申报主体须拥有剧目的版权,获扶持剧目的国家级、省级奖项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金华所有。

(十二)项目申报主体一般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各项能力。项目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1.导向存在问题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报主体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五年的;

4.申报主体因涉嫌重大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5.其他影响正常经营或活动开展的。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十三)基金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专项用于支付给申报主体精品剧目的创作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资助项目经费按协议约定支付。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的《金华婺剧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协议书》)为依据,将相关发放凭证报市慈善总会,由市慈善总会审核后将该资金拨付至项目主体。

(十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至项目管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批同意。

五、实施与管理

(十六)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主体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十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主创人员、内容、权属等重大变更,须提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无法完成项目的,项目主体应及时报告,经同意后可终止项目,并按要求退回剩余资金。

(十八)项目完成后,须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结项验收,对项目收入和成本进行核算,其中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超过成本部分,由项目申报主体按不低于20%的比例捐赠给金华婺剧发展基金。验收合格的成果在演出、海报、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注金华婺剧发展基金扶持项目字样,并无偿授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用于公益性宣传推广。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

(十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每年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项目承担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已拨资金,予以通报,并暂停其三年内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内容出现政治导向问题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2.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数据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套取资助经费的;

4.项目实施严重偏离协议约定,经延期半年内仍未能完成的;

5.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结项验收不合格的。

七、附  

本办法自202645日起施行,期限五年。由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