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为积极推进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6日
附件
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一)本办法所称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遴选程序审核确定,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管理职责
(六)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项目支持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遴选、督促指导、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验收复核。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对项目主体的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商务部门及县(市、区)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事中监管和绩效评价。
(七)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信息公开公示、日常监管、审计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体合法合规参与试点项目建设,并上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情况;建立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
财政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主体的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商务部门或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支持内容
(八)项目支持方向包括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等三大类。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1.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2.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打造银发金街、童趣乐园等。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
3.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九)项目应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应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十)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资金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一般性装修;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无消费内容或免费开放的项目;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或单一传统业态的项目;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各类活动(含但不限于展会、节庆、论坛、促销活动等);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四、项目遴选
(十二)项目由市商务局按项目遴选程序统一组织遴选,程序如下:
1.根据市商务局遴选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重大失信情况并实地勘验,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内容和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经集体决策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完整等内容负责。
3.市商务局根据各地推荐的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第三方专家,对储备项目库内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入库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向项目申报主体下达项目绩效指标。
(十三)根据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项目遴选程序组织项目增补工作。从储备项目库中择优增补时,应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决定是否增补。
(十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及时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同级商务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十五)市商务局应结合最新项目支持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新增预算额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及时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抄送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五、申报要求
(十六)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4.申报单位不得刻意分拆项目、整合项目。
5.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金华市区域范围内。
(十七)投资类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2.申报项目不得刻意分拆、整合(特殊说明的除外)。
3.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立项、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所用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自项目建设开始后不少于5年。
4.项目投资额发生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0月1日,项目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5.申报项目内容包含相关活动的,相关活动(时间不少于1个月)须为项目带来消费增量,不得将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活动进行打包申报。
(十八)非投资类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启动时间不得早于2025年10月1日,完结时间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十九)投资类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
3.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6.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非产权人出租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7.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9.申报项目内容包含相关活动的,需同步提供相关活动方案。
10.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非投资类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2.项目活动策划或实施方案。
3.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资金筹集证明(包括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入的60%以上。
6.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IP授权证书、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资金支持标准及资金拨付
(二十一)投资类项目(是指投入结果能转化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按终验确定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核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十二)非投资类项目(是指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等投入资金无法资产化的项目以及首店、老字号等开店项目)。
1.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
支持标准:根据开设店铺等级(中国首店、浙江首店、金华首店)、经营面积、有效投入费用(店铺场地项目期内<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租赁费、品牌授权经营费用、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销售数据等指标,分三档给予每店一次性奖励。中国首店:奖励150万元;浙江首店:奖励100万元;金华首店:奖励50万元。
支持条件:
(1)上述所列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需提供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2)入选榜单及其他佐证材料;
(3)有品牌自有或授权证明文件;
(4)同时需满足以下绩效指标:
中国首店 | 浙江首店 | 金华首店 | |
店铺经营面积 | ≥300m² | ≥200m² | ≥100m² |
有效投入 | ≥450万元 | ≥300万元 | ≥150万元 |
运营后6个月内销售收入 | ≥600万元 | ≥450万元 | ≥250万元 |
(5)如未完全满足本档绩效指标要求但符合降档后绩效指标,按降档后标准奖励。
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条件
(1)国外品牌:
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
(2)国内知名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指近5年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超市TOP100》《商业特许经营TOP300》《中国时尚零售与时尚消费TOP100》;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德勤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上榜餐厅所属企业开设的同名连锁餐厅。
2.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支持标准:根据单场活动成本指标(活动涉及的场地租赁、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产出指标分档奖励,对符合要求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分三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档30万元、二档50万元、三档80万元。
支持条件:各档绩效指标要求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成本指标 | 成本指标 | 有效投入 | 万元 | ≥90 | ≥150 | ≥240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活动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100 | ≥200 | ≥300 |
质量指标 | 活动后6个月内销售收入 | 万元 | ≥250 | ≥350 | ≥450 |
如未完全满足本档绩效指标要求但符合降档后绩效指标,按降档后标准奖励。
3.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
支持标准:老字号企业须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如非遗技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根据开设店铺经营面积、有效投入费用(店铺场地项目期内<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租赁费、场景搭建、展陈设备、软装布置等直接费用,不包含人员薪酬、货款、税费等间接费用)、销售数据等指标,分三档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档30万元、二档50万元、三档80万元。
支持条件:
(1)需提供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
(2)有品牌自有或授权证明文件;
(3)同时需满足以下绩效指标: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
店铺经营面积 | ≥100m² | ≥150m² | ≥200m² |
有效投入 | ≥90万元 | ≥150万元 | ≥240万元 |
运营后6个月内销售收入 | ≥250万元 | ≥350万元 | ≥450万元 |
(4)如未完全满足本档绩效指标要求但符合降档后绩效指标,按降档后标准奖励。
(二十三)同一个项目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需明确一个主要支持方向申报。同一个项目主体最多可申报投资类项目和非投资类项目各一个,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十四)补助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预拨+阶段性拨付+清算”模式。对申报项目已开工并发生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有效投入,可预拨部分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预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拟支持资金的40%;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终验前项目拟支持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实际应补助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七、项目管理
(二十五)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跟踪,督促及时整改。
1.市商务局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督促指导,下达项目绩效指标,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2.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业务指导,定期对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项目绩效指标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及时向市商务局上报试点项目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
3.商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认定、绩效跟踪、项目验收以及其他辅助工作。
(二十六)日常指导管理内容
1.进度指导:指导是否按节点推进,督促滞后项目整改。
2.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合规支出。
3.绩效管理:评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十七)日常指导管理实施
1.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度。
2.活动类项目实施现场指导,活动期间,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需赴现场开展巡查核实。
(二十八)对在指导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指导管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主体,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项目奖补、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
(二十九)已批准入库的项目投资额变动在30%以上,须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入库信息调整,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三十)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项目主体须书面上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整改通知书下达一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三十一)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
(三十二)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类检查及项目绩效评价。对日常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八、项目验收
(三十三)项目主体应根据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参加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
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终验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建设台账(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开工表、现场照片、自验合格材料、工程造价结算报告、试运营报告、竣工报告等)。
4.项目资金台账(项目支出明细表、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5.项目资产台账(投资类项目提供,包括资产清单、实物资产照片、年末资产盘点表)。
6.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终验提供)。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十四)验收依据
1.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4.项目资金有关拨付文件及财务审计报告。
(三十五)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通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通知,明确验收申报要求。
2.企业申请:项目主体根据验收通知及时组织自验,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申请等台账资料。
3.资金审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台账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验收组织: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阶段性验收或项目终验结论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验收结论需报市商务局。
5.验收复核: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终验通过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验收最终结果。
(三十六)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对验收及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经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应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九、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
(三十七)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及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主体应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4.项目主体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及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假申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将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项目终验时需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前期预拨或阶段性拨付超额部分补贴应全额退回当地财政。中途终止建设的入库项目及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至当地财政。
7.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相关商业秘密的,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评定或验收核查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绩效管理
1.市商务局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视情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2.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金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终期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项目主体要开展终期绩效自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梳理绩效完成情况,重点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收集整理财务、业务、管理等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自评报告。
4.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需定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察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十、资产管理
(三十九)经营性的市场化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其所有权归属项目主体。项目主体须对资产进行入库验收,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贴项目资产标签,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其他
(四十)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四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4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