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指导意见
11330700002592599F/2026-1010609160
农业,土地
农民
意见
金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
金政办发〔2026〕21号
2026-06-29
ZJGC01-2026-0004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5〕3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总体部署,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加强农民建房全链条管理,构建制度全、服务优、保障强的农民建房管理体系。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规定,有效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
二、规划先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构建“141X”乡村规划体系,按需编制村庄规划,科学安排宅基地布局,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将“通则式”管理规定作为农民建房规划符合性依据。切实加强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民建房的选址、层数、高度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极高和高风险区,确保农民建房安全。
(二)保障农民建房建设用地需求。全面落实国家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政策,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应保尽保”,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宅基地申请中包含房前屋后道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依法予以保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对象优先保障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对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等优先保障建房用地需求。
(三)探索建立建房用地收储调配机制。因地制宜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鼓励村级组织通过有偿退出、调剂和流转的方式集中收储,为农民建房预留用地空间。鼓励县、乡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农民建房用地收储周转金机制。鼓励通过“村集体安置+调剂”方式,进行农民建房用地调配。
(四)探索建立村庄规模动态平衡机制。各地要做好建设和复垦等实施时序安排,并通过增减挂钩、空间腾挪等方式,有效调控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庄收储建房地块依法批基建房。到规划期末,县(市、区)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当地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三、政策供给
(五)探索建立农房审批受限保障机制。因城镇开发边界或重大项目等受管控的村庄,在较长时间无法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原拆原建、异地新建、预安置等途径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探索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增计机制,可根据核心保护区依法统筹调控。
(六)拓展农民建房保障渠道。通过创新政策体系,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构建农户自建、集体联建、政府保障等多模式并行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实施整村整治,收储低效用地,解决“落地难”;通过建造县、乡、村三级保障房,解决“空间少”;通过下山搬迁移民,解决“生态红线控制区建房难”;通过联建房、置换安置,解决困难群众“建不起房”。
(七)加强农民建房资金保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建房贷款额度、利息等方面的支持,切实减轻农民资金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充分考虑农民经济状况和地方财政情况的基础上,扩大农民建房支持的途径和力度。
四、优化审批
(八)推动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托“浙农经管”应用平台依法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库。积极推行成员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为农民建房资格认定工作提供便利。
(九)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上限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民建房使用宅基地要遵循“以人认定,按户归集”原则,即以“户”为单位申请,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界定。“户”的认定标准和分户的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十)构建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要求,建立宅基地审批帮办代办机制,有效破解农户多次跑、多头跑的难题。建立联审联办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服务窗口,构建“窗口一次受理,多个部门后台办理”的协同模式,进一步提升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质效。
五、强化监管
(十一)加强农民建房全程监管。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批准的面积和规模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审批公开制度和“四到场”制度,执行建房施工挂牌告示,规范农民建房竣工验收流程。健全属地与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民建房动态巡查,鼓励运用无人机、布设电子监控设备等数字化手段,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农民建房施工监管。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8号)要求,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体系,监管、约束和规范工匠施工建设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管控各类违法违章建房行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弥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日常施工监管中专业性不足。建立施工质量档案,记录施工中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倒逼农房建设施工主体落实施工安全责任。
(十三)加强农民建房建筑风貌管控。强化乡村空间设计与农房风貌刚性管控,塑造彰显地域乡土特质、浙派民居韵味、新旧建筑和谐共生的乡村整体风貌,细化农房体量、层高、立面、色彩、屋顶、庭院等风貌要素管控清单。因地制宜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提升通用图集深度至施工图层次,鼓励不同面积、户型、结构图集供给,满足农户多元化建房需求,指导农户按图规范施工,确保农房建设安全实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
六、确权登记
(十四)扎实推进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严守底线原则,用足用好部省政策,分类化解“一户多宅”、农房建设未经用地或规划审批、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符合农房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予以办理。探索开展农民建房“验收即办证”,提升农房确权办证便利化、规范化程度。
(十五)优化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服务。建房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放线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房确权登记颁证可以免收工本费,直接生成电子证书。积极推动农房登记向乡镇(街道)、村延伸,探索在乡镇(街道)、村设立登记便民服务点,推行村级代办员,进一步方便群众补办手续和办理权证,实现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一件事一次办。
七、激活闲置
(十六)激活闲置房地资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将农房闲置率高、使用效能低、地处偏远以及涉及水源地保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村庄,作为重点盘活利用整治区域。结合村庄实际与资源禀赋,分类选择盘活路径:对具有保留价值的农房可依法依规加以改造利用;对适宜新建的地块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利用;对生态敏感区域开展复垦复绿,恢复生态功能。整治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十七)加大危旧房整治力度。巩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及时排查更新危房信息,对农村C/D级危房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解危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管控,保障农户居住安全。做好危旧房整治过程中建筑垃圾清运与土地平整,腾出发展空间。结合旧村整治、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的滚动落实原则,有序推动整村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八、工作要求
(十八)压实属地责任。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市级统筹、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四级联动工作体系,成立农民建房工作常态化统筹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县级政府要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组织协调农业农村、资规、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责。
(十九)加强保障措施。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将建房管理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村庄规划编制、农民建房巡查队伍建设、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农房电子档案归集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依法建房意识,适时曝光违建行为。加强核查督导,压实属地责任,核查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地、规划管控及建房审批等落实情况,健全闭环监管机制,确保农民建房管理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