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9-758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31
文 号: 金政告〔2019〕2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2020-01-15 16:48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解读(文字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有关政策要求,我市划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第一阶段:自2020年3月1日起,环城东路—金瓯路—康济北街—康济南街—李渔东路—李渔路—东阳街—海棠东路—海棠西路—金帆街—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划定为禁用区,禁用时间为全天24小时。

  第二阶段:自2022年1月1日起,东二环路—南二环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划定为禁用区,禁用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应急、抢险等特殊工程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请登记与标识核发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1. 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及建立使用台账工作。

  2. 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3.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标准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