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0-757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2020-01-15 16:52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使用范围广、流动性强、工作周期短、工作时间和场所无规律可循的特点,一台普通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是国五重型柴油车的2倍和15倍,约相当于200~400辆国五小客车,而目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老旧、使用油品低劣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非道机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更高,对环境污染的“贡献”非常大。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国家及省、市相继出台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文件中提出了“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的要求。

  因此,划定金华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使用,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定原则

  一是科学设置禁用区准入标准,与省内其他城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紧盯环境空气质量和减排目标,结合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科学划定禁用区域。

  三是考虑重点工程保障和技术管理的可行性,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增加管控目标的认可度。

  四是考虑禁用区实施的可操作性,结合正在制定的地方法规和管控措施,采用一次划定、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第一阶段:自2020年3月1日起,环城东路—金瓯路—康济北街—康济南街—李渔东路—李渔路—东阳街—海棠东路—海棠西路—金帆街—环城西路—环城北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划定为禁用区,禁用时间为全天24小时。

  第二阶段:自2022年1月1日起,东二环路—南二环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划定为禁用区,禁用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应急、抢险等特殊工程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三)申请登记与标识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1. 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及建立使用台账工作。

  2.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3.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标准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解读责任

  《通告》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