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92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9
文 号: 金政办发〔2021〕89号 统一编号: ZJGC01-2021-0011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1-12-31 14:33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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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结果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工业大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其他城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其中:婺城区0.71万套(间)、金义新区(金东区)1.32万套(间)、金华开发区0.97万套(间)、兰溪市0.5万套(间)、东阳市2.5万套(间)、义乌市7.3万套(间)、永康市2.1万套(间),浦江县0.2万套(间)、武义县0.3万套(间)、磐安县0.1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发展方式。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等省里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重点发展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重点发展城市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重点发展城市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要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交付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财政、建设、税务、金融、供电、水务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量工业用地出让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4.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纳入规范管理。各地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订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

(二)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租住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项目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县(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按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配套文件;建立健全联审机制,落实土地、税收、财政等扶持政策,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以及相应职责分工,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效、协同推进。

(三)严格考核评价。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资规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强化结果运用,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考核,适时纳入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和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