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1-15926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2021-12-31 14:4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金华实际,出台《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印发,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

11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按照8月31日《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其中金华市15.4万套(间)。

根据市领导关于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工作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0.6万套(间),其中浦江县0.2万套(间)、武义县0.3万套(间)、磐安县0.1万套(间)。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基本原则,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城市主体、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覆盖全域,“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等工业大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其他城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其中:婺城区0.71万套(间)、金义新区(金东区)1.32万套(间)、金华开发区0.97万套(间)、兰溪市0.5万套(间)、东阳市2.5万套(间)、义乌市7.3万套(间)、永康市2.1万套(间),浦江县0.2万套(间)、武义县0.3万套(间)、磐安县0.1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主要对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发展方式等四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1.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2.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明确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等省里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审批流程,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该章节明确:1.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四种土地方式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能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2.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机制,对新建、改建、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3.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税收、财政、民用水电气、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

(五)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含准入管理、建设管理、租住管理、权属管理等四方面内容。该章节明确: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纳入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3.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六)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主体责任、考核评价、宣传引导等四方面。1.强化组织实施,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退出、建设、运营管理配套文件等工作。3.严格考核评价,加强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纳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城一策”考核,适时纳入市对县年度绩效考核。4.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三、适用范围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朱光辉、章斌

联系电话:8206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