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2-166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31
文 号: 金政告〔2022〕2号 统一编号: ZJGC00-2022-0003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2022-09-01 18:35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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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代拟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金华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详见附件)中涉及的10个领域247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各县(市、区)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相关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予以公布后实施。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金华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47项)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华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划转范围

职责边界清单

划出单位

实施区域

监管层级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共7项)

1

330279002001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2

330279002002

对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3

330279002004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登记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4

330279002005

对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5

330279002006

对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6

330279002007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7

330279002008

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除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市委编办、

各县(市、区)委编办

全市

市级,县级

二、发展改革(共15项)

8

330260002001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

33026000200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0

330260002003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

330260002004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2

330260002005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3

330260002006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

330260002007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5

330260002008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

330260002009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

330260002010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

33026000201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9

330260002012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0

330260002013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

330260002014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

330204010000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局

全市

市级、县级

三、教育(共1项)

23

330205033000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局、各 县(市、区)教育局

全市

市级、县级

四、民宗(共10项)

24

330241028000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5

330241018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6

330241002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7

330241006000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8

3302410200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吊销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9

330241014000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0

330241016000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1

330241025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2

330241026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3

330241027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宗教事务部门。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各县(市、区)统战部(民宗局)

全市

市级、县级

五、民政(共7项)

34

330211026006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5

330211039004

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6

3302110230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7

33021103000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8

330211029008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39

330211002000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40

330211007000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登记除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六、财政(共60项)

41

330213112001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2

330213112002

对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3

330213112003

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4

330213112004

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5

330213112005

对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6

330213112006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7

330213112007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48

330213112008

对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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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49

330213112009

对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0

330213112010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其股东、合伙人等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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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51

330213073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2

330213052001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3

330213052002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4

330213052003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5

330213052004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6

330213052005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7

330213005000

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行政处罚

全部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8

330213054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59

330213051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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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60

330213035000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61

330213012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62

330213009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63

330213007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64

330213003000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

全市

市级

65

330213060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66

330213091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未及时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67

330213072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68

330213056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69

330213013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0

330213004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1

330213053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2

330213088000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3

330213044000

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审批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4

330213014000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5

330213108001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6

330213108002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7

330213108003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8

33021309300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79

330213093002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0

330213093003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1

330213093004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2

33021309300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3

330213093006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4

330213093007

对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5

330213093008

对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6

330213038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7

330213065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私设会计账簿”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8

330213074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89

330213049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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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90

330213006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1

330213031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2

330213025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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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93

330213020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4

330213058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5

330213032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6

330213090000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7

330213039000

对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财政部门负责“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全市

市级、县级

98

330213077000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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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99

330213024000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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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0

330213113000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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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七、人力社保(共9项)

101

33021404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事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02

330214046000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事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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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3

33021406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事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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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4

330214101000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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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5

330214068004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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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6

330214068005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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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7

330214068006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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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8

330214018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许可证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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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09

330214103000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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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八、建设(共74项)

110

3302174780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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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11

330217484000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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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12

330217871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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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13

330217038000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4

330217A08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5

330217A09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6

330217F99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7

330217F98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8

330217031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19

330217685000

对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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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0

3302176860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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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1

330217A6100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船舶的行政处罚

全部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船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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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2

330217A6000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全部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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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3

330217G25000

对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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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4

330217G26000

对建设单位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25

330217642000

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通过竣工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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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6

330217089000

对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27

330217G27000

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28

330217G280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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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29

330217G29000

对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行政处罚

全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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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0

330217G300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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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1

330217G31000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32

330217G3200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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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3

330217G33000

对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单位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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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4

330217094000

对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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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5

330217061000

对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单位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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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6

330217G34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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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7

330217G35000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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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8

330217G37000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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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39

330217G38000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禁止从业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0

330217G39000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1

330217G40000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2

330217059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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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43

330217095000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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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44

330217106001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5

3302170190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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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46

330217071002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吊销注册建筑证书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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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47

330217071001

 

对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筑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8

330217071005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49

330217044006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50

330217196000

对业主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51

330217721000

对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52

330217645000

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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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53

330217G41000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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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54

330217F96000

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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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55

330217G03000

对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56

330217F9500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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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57

3302177590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部分(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市建设局

全市

市级

158

33021743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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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59

33021708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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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60

33021701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1

330217013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2

33021710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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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63

330217115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4

330217100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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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65

330217088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6

330217081000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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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67

330217023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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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68

330217016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69

330217015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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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70

330217A10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1

330217674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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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72

330217A07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3

33021768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4

33021767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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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75

330217A43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6

330217036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取消代理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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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77

330217G02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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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78

330217F97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79

330217798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0

330217001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1

330217854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中标人不按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2

330217799000

对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投标资格除外)

建筑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建筑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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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83

330217G42000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全市

市级、县级

九、水利(共43项)

184

33021923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5

33021923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186

330219236000

对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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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87

330219233000

对出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出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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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88

33021919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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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89

33021926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部分(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除外)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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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0

33021923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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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1

33021923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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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2

33021923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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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3

33021924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行政监督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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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4

33021926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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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5

330219265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行政处罚

部分(注销注册证书、不予注册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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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6

330219241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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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7

330219242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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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8

330219243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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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199

33021924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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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0

330219245000

对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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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1

330219246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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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2

330219247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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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3

330219248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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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4

33021924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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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5

330219250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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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6

330219251000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07

330219252000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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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8

33021926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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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09

330219263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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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10

330219262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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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11

330219261000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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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12

330219132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部分(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3

330219055000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资质等级证书、不得再次申请资质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4

330219253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5

330219254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6

330219260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7

330219259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18

3302192580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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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19

330219257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0

330219256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1

330219255000

对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2

33021911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部分(暂停、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3

330219232000

对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按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4

3302192190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5

330219218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部分(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除外)

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6

330219217000

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全部

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全市

市级、县级

十、林业(共21项)

227

330264063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8

33026406600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29

330264060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0

330264067000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1

330264095000

对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2

330264096000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3

33026406400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4

330264108000

对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5

330264061000

对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6

330264065000

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全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7

330264062005

对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不再具有繁殖林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草种子生产地点或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8

330264062006

对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未执行林草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39

330264080000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部分(划转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林业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0

330264015000

对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证件除外)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1

330264079000

对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除外)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2

330264149000

对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全部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单位或个人跨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3

330264148000

对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4

330264143000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除外)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全市

市级、县级

245

330264145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用毕松木材料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销毁”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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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46

330264146000

对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未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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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247

330264147000

对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防治检疫机构。

市资规局、各县(市)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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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备注:本目录内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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