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23-16645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0
发布日期:2023-12-22 14:27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图解版)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需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市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并于6月30日实施。实施至今已三年,2023年度需要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区片价格和区片划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市区范围属二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不低于5.6万元/亩,目前市区执行标准高于省最低保护标准,故征地区片价格和区片划分不作调整,予以重新公布: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为8.3万元/亩、二级区片为6.5万元/亩、三级区片为5.7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标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中“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市区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地,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五、施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发文之日前已按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实施土地征收的,按原标准规定执行;未实施征收的按重新公布的标准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蒋汝辉

联系电话:0579-8239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