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330700762512299C/2022-1688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市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4-21
文 号: 金综执〔2022〕10号 统一编号: ZJGC56-2022-0002
有 效 性: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2023-02-20 11:30 来源:市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字号:[ ]
政策解读(文字版)

相关链接: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关于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图解    


   

为进一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树立综合行政执法良好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通过优化自由裁量,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执法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依法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达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不再予以处罚。

(四)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在处罚自由裁量方面综合考虑历史违法情节,同时将处罚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一)内涵

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的,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情节轻微;

2.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3.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近一年内首次被查获;

4.被查处行为不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

5.案发时间、地点不属于严管时段、区域。

(三)适用范围

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处罚事项以及金华市地方立法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外。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处罚事项清单由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执法形象。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在推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防止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损毁综合执法形象。

(二)把握适用范围,严格依法行政。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严格把关,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附件1)依法立案查处。

(三)规范处置流程,强化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温馨提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人员将具体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告知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氛围。

(五)强化数字化应用,创新工作方法。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推行与数字化改革充分结合,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库,规范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各县(市、区)可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三色单”三步工作法、“说理性”执法等。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docx    

          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docx    

全文下载: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docx